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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作谈判常用条款分析

2014年11月03日14:44|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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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初期合作的时候,对企业合作的条款安排并不十分理解,也很难到非常有效的途径进行系统学习。因此尚伦律师事务所会定期举办尚伦分享会,面对中早期企业创始人和合作人,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重要法律问题进行分享和案例解读,企业合作谈判技巧及条款分析是其中的一个题目。小尚创始合伙人张明若律师从自己多年的专业服务经验出发,针对创业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会做有针对性的讲解。在这里我们给大家分享一点点干货。

1.创业合作是特殊的合作模式

创始人股东与合作人股东的职责是不同的。

对于创始人股东而言,主要职责为:要成为企业的主人;承担管理责任;义务后置。

对于合作人股东而言,主要职责为:仅以获利为目的;没有管理权;义务前置。

2.清算优先权——分“鱼”还是分“船”

清算优先权是常用股权条款之一。

打一个通俗的比方,就是分“鱼”还是分“船”。比如说,合作人是出船的一方,创始人是乘船打鱼的一方,打了鱼二八分成,出船的人分二,打鱼的人分八。如果打鱼人乘船打了10年的鱼,那么船也可以被双方分掉。如果只是打了两个月的鱼,那么分掉船则不合适。同理,清算优先权规定了合作人与创始人的利益分配。

清算优先权是Term sheet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决定公司在清算后蛋糕怎么分配,即在发生被合作公司清算的情况,偿付债务后的清算财产,优先由合作人分配(合作金额加上一定的回报),分配后的余额由合作人和其他股东根据股份比例再次分配。

3.成熟条款(Vesting)——“grape”

成熟条款是常用股权条款之一。

这里举一个关于葡萄的例子,就好比有人告诉你,如果你想吃到葡萄,需要先站三个小时,站不到三个小时就吃不到葡萄。这三个小时就是能获得葡萄的条件。

与之类似,成熟条款是创始人获得股权的“时间表”,未到时间的股权犹如未成熟的果实,创始人享受不到股权的“滋味”。如果创始人在规定期限内离开公司,则其未兑现的股权将被回购或转让,股权没有成熟的部分需要无偿转给合作人。成熟条款的设置可以使创始人在一个较长的期限内能够专心为公司工作。

4.股权锁定条款 (Lock-up)股权锁定条款是常用股权条款之一。

限制创始人转让股权的锁链,防止创始人抛售股权“开溜”。 股权锁定条款通常约定未经全部或部分特定合作人许可,创始人在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前不得转让自己的股权。该条款的目的同成熟条款相似,同样是为了稳定住创始人。股权锁定性条款是被动防御性质的,股权始终是创始人的,只不过股权锁定性条款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创始人应将该股权转让给合作人而已。

除此之外,还有优先购买(Pre-emption right)、优先增资(Right to participate Pro-rata in future funds)、竞业禁止(Non-competition)、禁止劝诱(Non-solicitation)、强制随售(Drag-along)等常用条款。限于篇幅,就先写到这里,以后再跟大家分享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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