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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保险

2013年11月28日14:35|收藏 |

合作保险(Investment Insurance)

什么是合作保险

合作保险是承保以被保险人因合作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合作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其承保对象一般是海外合作者。合作保险的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政府没收或征用外国合作者的财产、实行外汇管制、撤销进出口许可证等政策变动,或东道国发生内战、绑架等事件,而使合作者遭受合作损失的风险。

合作保险源自二战后“欧洲复兴计划”中的合作保证方案。1948年,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开始实施“欧洲复兴计划”,对战后欧洲进行经济援助,并通过合作保证制度促进本国国民对欧洲的合作,合作保险制度由此初步形成。20世纪60、70年代,许多OECD国家,如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英国等,纷纷仿效美国的做法,通过本国的出口信用机构(ECA)或其他政府代理机构开展合作保险业务,用以推动和保护具有本国利益的跨境合作活动。合作保险制度由此广泛建立。进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跨国直接合作增长迅猛,国际资源流动加快,导致新兴市场风险日益显现,客观上形成了对合作保险的巨大需求,由此推动了合作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时至今日,合作保险已被各主要资源输出国在支持跨境合作方面广泛应用,被公认为是当今促进跨境合作和保护国际合作的通行做法和有效制度,并在国际合作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合作保险的特点

1、合作保险虽然在形式上与其他商业保险相似,即也是通过合作者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但由于合作保险承担的是特殊的政治风险,责任重大,因此,通常也是由政府特设机构办理,民间保险公司较少办理或不准办。

2、合作保险的承保范围只限于合作者的直接合作,而不包括间接合作。

3、合作保险承保的责任只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而不包括商业风险。

4、合作保险还必须有政府间的合作保证协定作为保障。

合作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合作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征用风险,又称国有化风险,是合作者在国外的合作资产被东道国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的风险。

2)汇兑风险,即外汇风险,是合作者因东道国的突发事变而导致其在合作国与合作国有关的款项无法兑换货币转移的风险。我国合作保险承保的这一风险是:“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按合作契约规定将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的风险。

3)战争风险,又称战争、革命、暴乱风险,包括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所造成的合作者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失的风险。

2、责任免除。我国合作保险条款规定对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1)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合作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损失,即间接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合作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汇款期限汇出汇款所造成的损失。

5)合作合同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所造成的损失。

合作保险的保险期间

合作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为一年;长期保险期限为3~15年,投保3年以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注销保单,但如未到3年提前注销保单,被保险人须交足3年的保险费。保单到期后可以续保,但条件仍需要双方另行商议。

无论长期还是短期保险,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可随时提出退保,但保险人不能中途修正保险合同,除非被保险人违约。

合作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合作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海外的合作金额为依据,是合作金额与双方约定比例的乘积,保险金额一般规定为合作金额的90%。但长期和短期合作项目又有不同,一年期的保险金额为该年的合作金额乘以双方约定的百分比,保险金额一般规定为合作金额的90%;长期合作项目每年合作金额在投保时按每年预算合作金额确定,当年保险金额为当年预算金额的90%,长期合作项目需确定一个项目总合作金额下的最高保险金额,其保险费需在年度保费基础上加差额保费,长期合作项目期满时按实际合作额结算。

合作保险费率的确定,一般根据保险期间的长短、合作接受国的政治形势、合作者的能力、工程项目以及地区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分为长期费率和短期费率,且保险费在当年开始时预收,每年结算一次,这是因为合作期间有变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合作保险的短期年费率一般为8‰。长期年度基础费率一般为6‰。

合作保险是一种承保合作政治风险的信用保险,外国的合作保险,一般由合作商在本国投保,保障的是本国合作商在外国合作的风险,合作商是被保险人;而我国的合作保险则可由保险公司为外国的合作商保险,保障的是外国人在我国合作的风险,以配合国家引进外资的政策,从而亦带有保证保险的性质。

合作保险的理赔

1、赔偿期限的规定。由于各种政治风险造成的合作损失有可能在不久后通过不同途径予以挽救,损失发生与否需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确定,因此,合作保险有赔偿期限的规定。

我国的合作保险是这样规定的: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合作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合作项目终止6个月后赔偿。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引起的合作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政府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合作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

2、有关赔偿金额的规定。在赔偿金额方面有如下规定:当被保险人在保单所列合作合同项下的合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损失金额按合作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赔付,保险金额最高占合作总金额的90%。由于合作额的承保比例一般为合作金额的90%,因而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若将来追回,也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摊。

3、理赔举例。企业H到印度尼西亚合作900万美元,向国内某保险公司投保合作保险,保险金额按已合作额的90%计,为810万美元。在保险期间,因印尼发生骚乱使损失500万美元,被保险人向其保险人提出索赔并提供了财产损失证明。6个月后,保险公司向H应赔偿的金额是多少?两年后,该保险公司向印尼有关方面将H企业的损失400万美元如数追回,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1)H获得的损失赔偿金额=500×90%=450(万美元)

2)H应获追回的损失=500×10%=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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