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通过并购方式收购海外企业(股权或资产),或者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合作境外项目,是否需要履行国内的审批程序?应该如何履行审批程序呢?
根据《关于境外合作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境外合作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合作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外直接合作统计制度》、《境外合作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制度》、《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国别合作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境外合作外汇管理办法》、《境外合作外汇风险及外汇资源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以及《境外合作管理办法》这些林林总总的规定可知,境外合作受到严格的中国法律监管。但其核心内容都是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以推进便利化,落实企业合作决策权、强化政府引导服务,明确政府为企业服务为主要内容。
如2009年3月16日颁布实施的《境外合作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下放核准权限,根据这个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的、涉及多国利益的境外合作,以及在未建交国、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合作等,地方企业其他境外合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这大大降低了企业申请对外合作的时间成本。
同时,《境外合作管理办法》简化了核准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清单,缩短了核准时限,根据这个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绝大多数境外合作只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境外合作申请表》即可在3日内获得《企业境外合作证书》。
一般而言,境内企业对外合作需要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1、 商务部核准
商务部核准中央企业的境外合作项目(金融类除外),其他企业则由各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商务部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审查和核准:
(1)国别(地区)合作环境;
(2)国别(地区)安全状况;
(3)合作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
(4)境外合作导向政策;
(5)国别(地区)合理布局;
(6)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
(7)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至于该项目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商务部并不干预,完全由企业自行负责。
2、 外汇管理局的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主要负责境外合作项目的外汇资源来源审查、境外合作外汇登记、境外合作外汇资源汇出的核准。
3、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审核
国家发改委主要对境外合作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施核准管理,其中资源开发类项目用汇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项目1000万美元以上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低于上述限额的由省级发改委核准。
4、 国资委审核
国有控股企业海外合作,需要经过国资委审核。
总之,企业对外合作应当首先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合作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合作,如此才能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和维护企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