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合作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您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
答:合作租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引入我国,与交易实践相比,有关合作租赁的立法则相对滞后。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合作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立法尚付阙如的情况下,有效解决了实务之需。1999年《合同法》制定时,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吸收,并在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合作租赁合同,成为审理合作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近年来,合作租赁业在我国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不仅新设的合作租赁公司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合作租赁业务总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据统计,200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合作租赁合同案件为860件, 2012年为4591件,2013年则已达8530件。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在合作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租赁物的范围、合作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合同解除的后果、租赁物的公示等方面争议较多。因《合同法》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现行法律规定已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之需。2009年底,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合作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广泛征集各地法院及合作租赁行业对合作租赁合同争议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起草了司法解释稿,并先后召开了法院系统、合作租赁行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对司法解释稿进行反复论证、修改。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网公布了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机关和部门的意见。在综合社会各界通过网络反馈的1000余条意见及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的意见后,我们对司法解释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经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解释。本解释稿共五部分26条,主要针对合作租赁经营实践和审判实务中反映突出、争议较多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重点解决了合作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的公示、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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