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瑞士再保险公司简介
瑞士再保险公司,于1863年成立于苏黎世,现有员工(全球范围)约9000人,苏黎世总部有2500人左右,在世界上30多个国家设有70多家办事处。公司总资产达1426亿瑞士法郎(约合8556亿元人民币),其核心业务是为全球客户提供风险转移、风险合作及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
瑞士再是世界领先的再保险公司之一,亦是世界上最大的人寿与健康险再保险公司。成立至今一直经营再保险业务,并设有三个主要的业务部门:
财产及意外险部人寿与健康险部金融服务部
瑞士再提供多种传统再保险产品和相关服务,并附设以保险为基础的企业合作方案及附加服务。瑞士再获标准普尔评为AA级,获穆迪评为Aa2级,并获 A.M. Best 评为A 级。
目前它已发展成为一家世界领先的具有雄厚财务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再保险集团企业,并被公认为是风险转移组合最多元化的全球再保险公司,跻身于世界四大再保险公司之列。瑞士再保险的人寿与健康险部是世界上最大的经营人寿与健康再保险的子公司,其保费收入约占集团总保费收入的30%。瑞士再保险集团的另一部分一一瑞士再保险新市场部向顾客提供非传统的风险转移方式,如对巨灾和大规模的风险提供承保服务。
全球战略目标
瑞士再保险集团的全球战略目标是:扩大在亚太地区、拉美和东欧等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中的份额;取得在北美市场的领导地位;并有选择性地巩固和加强在欧洲市场的领先位置。
瑞士再保险与中国
为了扩大与中国保险业的合作,瑞士再公司早在1983年就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再保险合同。此后,瑞士再公司与中国保险业的合作不断加强。自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瑞士再公司先后于1996年和1997年,分别在北京和上海设立了两家代表处,并于1999年4月正式向中国保监会递交了申请经营性分公司的信函,成为第一家申请在华营业的再保险公司。2002年7月10日终于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产、寿险再保险业务。
瑞士再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技人不仅局限于每天的日常工作,更致力于对中国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瑞士再公司经常在国内举办不同险种的专题讲座和研讨会,例如财产险、工程险和风险管理等,同时也组织安排国内保险公司的员工赴瑞士再总部的保险培训中心(SITC)进行学习。人保公司每年都要输送不同部门的业务人员参加相关的专业课学习。
针对中国客户的需求,瑞士再公司还组织人力和物力把一些保险、再保险的书籍陆续翻译成中文并出版。此外,还帮助中国人民银行和人保公司进行过有关自然灾害方面的研究;资助中国人民大学在校学生参加美国寿险管理师(LOMA)和北美精算师协会(SOA)的专业考试。1999年4月,瑞士再公司与北京师范大学合作在北京成立了中国第一个"自然灾害风险与保险研究中心",以加强对中国自然灾害的系统研究,从而促进和推广保险技术在减灾中的应用。双方还共同搜集了从12世纪至今的中国历史、地理及气候等各类数据,合作绘制了一张"中国巨型电子灾难地图",这张地图将为中国的保险公司大胆涉足地震、洪水等巨灾保险市场提供有力的风险评估依据。
附:再保险法律意义
再保险也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确立的,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再保险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类。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分入人则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在比例再保险中,又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的再保险比例,分为自留额和再保险额,其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办理手续。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保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业务超出其自留额而产生溢额时,就将这个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一笔分入业务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分摊的赔付保险金数额。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额度,在此额度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就须按协议的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其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非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双方当事人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