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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

2013年12月05日14:58|收藏 |

什么是原保险

所谓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又称为第一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说”

又称继承说,其观点认为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性质一样,其性质源于原保险合同的性质,即原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具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亦然;原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具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合同亦然。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我们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以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无论原保险是给付性还是补偿性,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都只具有补偿性。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无任何直接法律联系。原保户无权直接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再保险人也无权向原保户提出保费要求。另外,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付对原保户的赔款;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区别

再保险是在保险人系统中分摊风险的一种安排。被保险人和原保险人都将因此在财务上变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险分摊风险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卫星发射保除。该风险不能满足可保风险所要求的一般条件。保险人接受特约承保后,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一旦卫星发射失败,资源较小的公司极可能因此而破产。最明智的做法是将该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由几个保险人共同承担。原保险和再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对它们采取不同的方式:

首先,原保险关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人直销以及代理人和经纪人的中介作用。再保险除了靠保险人之间主动接触外,更主要依赖于再保险经纪人促成再保险关系的建立。

其次,在原保险人承保新业务和再保险人接受分人业务时,他们作出承保判断的基础有所不同。原保险人注重标的的风险状况,例如,财产保险中所保财产的地理位置、构造、安全管理情况,以及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病史、职业、爱好情况等。再保险业务丰要考虑业务来源、国家或地区的一般政治和努济形势.特别是有关通货和外汇管制方面的情况:业务的一般市场趋势,包括国际上和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这种业务的费率和佣金情况;提出分保要求的分出公司和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等。

再次,尽管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运用的保险原则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有所差异的。比如,共命运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等是再保险合同所特有的。此外,原保险和再保险在经营环节、管理手段、依据准则等方面也不尽相同。

标签:支付 经济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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