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是指以海洋石油工业从勘探到建成、生产整个开发过程中的风险为承保责任,以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为被保险人的一种特殊风险保险。虽然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属于水险市场范畴,但已经作为一个特殊的险种,从船舶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分离出来。在劳合社市场上,有专门的承保人从事此类业务的承保工作。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特点
海洋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不但技术性强,设备合作巨大,而且风险特别集中。因此,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具有下列显著的特点:
第一,险种繁多、技术性强。将海水下面几千米以下的地层里的石油或天然气开发出来,是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一系列的现代科学技术问题。纵观现代海洋石油开发,大致可以分为普查勘探、钻探、建设和生产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具有各自特点。因此,在石油开发保险中,涉及的保险标的相当多。以承保的物质标的而言,就有勘探船、钻井船、钻井平台、钻机、供应船、救护船、油管、油库、各种建筑、汽车、直升飞机等等,除物质标的外,还有各种费用、责任标的。所以,石油开发保险的险种繁多,其险种之多,恐怕是其他任何保险都不能比拟的。由于石油开发在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风险的评估、保险范围、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拟定,保险费率的厘定等等,涉及一系列复杂的保险技术。
第二,风险巨大。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承保的风险特别巨大,这首先表现在开发石油合作巨大,其次是异乎寻常的独特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巨大。
海洋石油开发工程投入的资源惊人。例如,可移式钻探设备每台价值高达4000万美元;大型钻井平台每台1亿美元以上,甚至高达8亿美元之多。据有关资料,一个小型油田需合作5—10亿美元,中型为25—30亿美元,大型在50亿美元以上。巨大的合作,昂贵的设备,万一遭受灾害事故,则损失巨大。所以,石油开发保险承担的风险巨大与巨额合作密切相关。
其次是海上作业常常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台风、飓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比陆上多得多,因而风险比陆上大得多。近十几年来,海洋石油钻探设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翻沉等重大事故多达20余起。仅在1977—1980年7月间,海洋石油开发设备因灾害事故所致的损失金额就达2亿余美元。又如,1979年墨西哥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海湾钻探过程中,因起火爆炸造成井喷长达9个月之久,溢油310万吨,严重污染海面1000多平方公里,责任赔偿达20亿美元。再如,1965年一场飓风席卷墨西哥湾的美国石油公司,使钻井平台等的损失达数亿美元,伦敦石油保险市场承保人损失1亿多美元,而当时全世界的石油保费收入只有1500万美元。2001年,当时世界最大的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爆炸后沉没,给巴西国家石油公司带来了4亿5千万美元损失及7千万美元的罚款。至于责任赔偿和人身伤亡的情况更多。例如,在1980年挪威北海油田的半潜式平台的支柱突然爆裂,在15分钟内全部翻沉,造成123人死亡,这是目前世界上海洋石油开发中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事故,在我国,1981年“渤海二号”钻井平台的翻沉造成物质上的重大损失,死亡70多人;1983年11月23日,在南海莺哥海域作业的美国“爪哇海”号钻井船因强台风失事而沉没,损失惨重,钻井船上82名中外钻井人员全部遇难。该事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000万美元。
鉴于石油开发利用的技术复杂、合作高、风险大,石油开发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从而决定了石油开发保险具有险种多、技术复杂、风险巨大的特点。当然,像石油开发这样的巨额风险,即使承保技术再高、资源再雄厚的保险人,也不可能独自承担,需要将超过自己偿付能力的责任通过再保险转嫁出去。因此,石油开发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性的保险业务,这是它的又一特点。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主要风险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主要风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风险特点可以概括为风险广泛而集中,事故频率高,技术性复杂。具体而言,海洋石油开发中的主要风险有:
1.海洋风险。这是海洋石油开发所处的特定地理范围内的风险,如飓风、海啸等即是海洋石油开发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承保的主要风险,它造成的主要损害后果就是钻井平台、钻井船及其他海上设施的沉没及作业人员的伤亡。一般而言,一个大的海上油田的合作额在20亿美元以上,在近海钻一口油井亦需要耗费匕亿美元的合作,一旦发生沉没事故,损失将相当巨大。例如,1965年一场飓风席卷墨西哥湾的美国石油公司,钻井平台等的损失即达数亿美元。再如1983年在中国南海从事海洋石油钻探的美国“爪哇海”号钻井船因飓风失事,损失亦逾亿美元,不仅导致了美国一家钻井公司的破产,而且造成船上来自8个国家的80多位工作人员全部殉难。1991年8月15日,在南海作业的大型铺管船DB29号遇台风沉没,虽经出动飞机、轮船等进行大规模的施救,仍死亡20多人,物质损失数千万美元。据英国能源部统计报告,在海洋石油开发中,每钻7.5口井便有1人死亡,3人重伤。可见,海洋风险对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威胁之大。
2.井喷。井喷是石油开发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巨型风险,井喷的发生极易带来火灾,烧毁钻井设备与平台,如果不能有效控制,还会破坏地下资源和污染海洋环境,造成投下巨资的油井报废。即使能够使井喷得到控制,其控制费用也往往非常高昂。例如,1979年6月3日,墨西哥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南坎佩切湾尤卡坦半岛附近海域的伊斯托克,l号平台钻机打入水下3625米深的海底油层时,突然发生严重井喷,平台陷入熊熊火海之中,原油以每天4080吨的流量向海面喷射,直到1980年3月24日井喷才完全停止,历时296天,流失原油45.36万吨,被以世界海上最大井喷事故载入史册。这次井喷造成10毫米厚的原油顺潮北流,涌向墨西哥和美国海岸。黑油带长480公里,宽40公里,覆盖1.9万平方公里的海面,使这一带的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再如,1986年在中国北部湾围洲发生的一次井喷,虽然情况不太严重,但控制费用仍然达到600多万美元。据专家统计,在海洋石油开发中的井喷率约为0.05%,严重的井喷事故则为0.01%。因此,井喷事故是海洋石油开发的一种主要风险,也是海洋石油开发保险中的主要承保风险之一。
3.损害赔偿责任。海洋石油开发事故一旦发生,损害的就不仅是作业者及承包人的财产物资和人身安全,而且还往往造成公害和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或利益的损失。如沉没造成的航道阻碍,井喷或渗漏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等,依据各国民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均需要由责任者负经济赔偿责任。因此,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法律风险,亦是海洋石油开发中经常遇到的风险,是保险人承保的一类主要风险。
4.火灾及其他事故。由于技术人员或操作人员的过失或粗心,亦易酿成火灾、爆炸等各种风险事故,它们同样可能造成开发部门及作业者的重大损失,从而亦是海洋石油开发保险中的一般承保责任。如2001年3月15日,巴西耗资3.56亿美元的最大的海上石油钻井平台P06号(产油量占巴西日产油量120万桶的75%以上)发生严重的爆炸沉没事故,爆炸事故引发了大火,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9人失踪。此次爆炸不仅给巴西的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且给巴西乃至世界保险业带来了巨额保险损失(仅平台P一36号的台体保险金额就为5亿美元,再加上生产收入损失保险、清理费用等,保险公司的赔偿远远高于5亿美元)。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投保与承保
根据国际惯例,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投保事宜,是由海洋石油开发的承包或租赁合同(如勘探合同、钻井合同、建设承包合同等)等规定的,即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是上述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合同中有关保险事宜的条款,一般直接涉及作业者应投保什么险种及向谁投保等问题,因此,保险人可以根据上述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与投保人具体洽谈保险事宜。
经过保险双方的协商,当达成一致意见时,即可签订保险合同。由于海洋石油开发业务具有国际性(一般采取国际合作方式进行),风险亦具有国际性(如海洋污染等往往涉及一国或多国的利益纠纷),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业务也具有国际性(需要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如上面提到的巴西海上石油钻井平台P一36号5亿美元的保险,就是由怡安保险经纪公司分摊给世界15家保险公司,其再保险主要分给了劳合社两家代理人辛迪加组织及挪威、百慕大、休斯敦等地的再保险人)。在承保经营中,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设计并提供多种保险服务,一般承担着财产、物资、责任、额外费用等各种损失补偿责任,并根据海洋石油开发的阶段进程开展相应的保险业务。此外,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还必须以再保险为前提条件,以避免保险人的财务危机。尽管许多保险人在经营海洋石油开发保险中赚取了相当的利润,但造成巨额财务损失的例子也不少见,如1965年墨西哥湾的台风袭击了美国石油公司,其承保人损失额就达1亿多美元,而当年全世界的海洋石油开发保险业务收入保险费才1500多万美元。由此可见,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具有巨大的风险性。因此,保险人在经营这种业务时,必须仔细研究海洋石油开发的各种合同条款,合理选择和限制有关风险,妥善安排好分保,并加强保前、保后的风险防范或技术服务。
海洋石油开发各阶段承保的险种
海上开发石油和天然气一般要经过钻前普查勘探、钻探、建设和生产四个阶段。由于各阶段的风险不一样或不完全一样,因此,保险的需求也就有所不同。以上四个阶段除普查比较容易划分外,其余都很难截然分开。在实际作业中,一个大油田,各阶段的作业可能交叉进行:钻探早期发现油矿时可能提前进入建设阶段;加快建设的油田则可能提前跨人生产阶段,而附近的油田还可能停留在钻探阶段。
(一)钻前普查勘探阶段承保的险种
这一阶段是进行地球物理考察,通过地震测验来普查被测海区内有无油气矿脉,只有在地震测验有矿藏根据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钻探。这种勘探合同通常是规定石油公司向资源所有国政府取得普查合同和勘探投标资格,勘探后提供勘探数据和资料。根据目前西方国家的技术水平,半年到一年时间即可完成这种地震测验,气候条件特别恶劣不利于作业时则需要较长的时间。
本阶段一般有两类保险:
1.勘探船舶保险。
2.雇主责任险(即勘探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
(二)钻探阶段承保的险种
经过地震测验,估计海底蕴藏有油矿后,就可以进行钻探合同的签订(也可能签订包括钻探在内的长期开发合同)。本阶段自钻探作业开始直至第一口井开始产油为止。这个阶段使用钻探设备进行钻探海底情况,以便取得可靠的油矿数据。由于勘探地区的地理、气候等条件以及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所需的钻探时间差别很大,一般需要3~5年时间。
这个时间有以下保险:
1.钻井设备如钻井船、各类钻井机保险。
2.各种工作船舶如供应船、救护船保险。
3.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4.油污损失和费用保险。
5.重钻费用保险。
6.第三者责任保险。
7.保赔责任保险。
8.战争险和政治风险。
9.丧失租金保险。
10.雇主责任保险。
(三)建设阶段承保的险种
自第一口井向岸上输油开始直至生产控制系统建成以及岸上设施和管道开始齐全为止。本阶段一般又可分为估矿期、设计期、建筑安装期、发展钻井期。这个阶段所需要的时间也因具体条件不同而差异很大,特别是开发设备的设计和运输、建筑安装,受许多因素影响,一个部件的耽搁可能影响整个工程的完工,使之拖延一年半载。一般说来这个阶段需要3—4年时间。
在这个阶段要继续打估产井和发展井,上述钻探期的各种保险都要继续投保。除此之外,还需另外增加以下保险:
1.油田建筑工程保险和油田安装工程保险。
2.铺设油管保险。
(四)生产阶段承保的险种
从石油生产控制系统和岸上水下各种设施管道均已齐全起,即转入正常生产,作为本阶段开始的标志。转入正常生产后,生产设备由承包人移交给石油公司,移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机械接收期——生产项目由承包人安装妥当时。
第二阶段,操作接收期——生产项目开始正常运转,作业人表示愿意接收时。
第三阶段,最后接收期——工程承包人将建设器材运离工地时。
本阶段从正常生产起至油田枯竭放弃为止。因油层蕴藏量、生产速度等因素的不同而决定本阶段时间的长短有差异,一般说来这个阶段需要15—20年左右。
本阶段除继续投保钻探阶段各种保险外,还要增加几种保险:
1.各种建筑、设备、油站、油库财产的保险,特别是火险。
2.生产作业中其他各种风险的保险。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种类
目前,我国开办的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险种有:钻井平台一切险、钻井船一切险、平台钻井机一切险、油管保险、保赔保险、承租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等。
1.钻井平台保险
钻井平台保险承保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物质损失。其保险标的为固定平台装置,包括平台本身、人行道、登陆斜梯(系缆机除外),以及置放在平台上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由被保险人负责经营或保管的各种财产。钻井平台因设计不当引起的损失,经保险人同意并加收保险费可予以承保。钻井平台保险一般采用定值保险方式承保,保险金额以重置价值方式确定。
2.移动式钻探设备保险
该险种通常由钻井平台或钻井船所有人或承包人负责投保。被保险财产为保险单列明的钻井平台和钻井船体及有关装置设备,包括钻井机及设备、自升机、起重设备及其他备用物、附属物,甚至包括装载在钻井船附近有关的其他船舶(船舶本身除外)上的设备、工具、机械、沉箱、起立架、材料、供应物、配件、钻井机和设备、井架、钻柱、套管、钻杆以及在钻井中的钻柱等配套项目。钻井船可在允许的航行范围内被拖航。钻井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适用一般船舶互撞的原则。钻井船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与船舶保险一样,也是按约定价值投保,如果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而不根据出险时的市场价值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支付赔偿金额。停泊退费计算也与船舶保险相似。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的间接损失、免赔额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未恪尽职责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根据合同对于与其他一起作业或为其作业的企业或个人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可以免责时,保险人对于这些免责的企业或个人也可放弃追偿权。免赔额一般规定为每次事故25万美元,免赔额的规定适用于部分损失,不适应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3.平台钻井机保险
该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钻井平台设施和被保险人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有关设备,如固定在平台上的钻探工具、设备、机械、材料、供应物、钻井架、底层结构、钻杆等。保险人对于在保险单列明的作用区域作业的平台钻井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同时对保险标的在岸上储存或在港口与平台之间的往返运输过程中引起的直接损失也予负责。由于平台钻井机发生小额损失的机会较多,保险人在承保时通常对平台钻井机保险规定较高的免赔率,如保险金额的3%等。这种免赔率不适用于全部损失的赔偿。
4.海洋石油开发管道保险
管道保险可分为管道铺设保险和管道作业保险两种。前者一般按工程保险承保,有时也可附加在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保险中作为整个工程的一部分。后者一般按钻井平台保险承保,但保险人在承保时应查明管道铺设的时间和地点、管道承建单位、管道口径大小、作业地点水深、管道价值、水下管道是否埋设以及过去损失记录等。管道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与钻井平台保险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一些有关输油管线特殊风险的内容。管道保险一般采取第一危险方式承保。
5.海洋石油开发责任保险
这类保险的险种主要有保赔保险、承租人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赔保险是指在海洋石油开发中涉及各种船舶的责任赔偿的一种保险。承租人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租船人的租船合同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一方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这些责任在石油工程项目中往往相互重复交叉,为了避免这种重叠,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常采用“三者合一”的混合保险形式来承保海洋石油开发责任保险。
6.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安装保险
国际上通常采用近海工程一切险来承保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安装险。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一般以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为基础,然后根据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特点附加船舶的碰撞责任、特约保险责任等,使之适应近海石油工程和水上作业以及拖船过程中需要的风险保障。该险种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承包的工程及其使用的机器、设备、材料、平台、海上建筑物、输油管、单点停泊设施,为石油生产所列明的一切物资材料和机械设备,以及为完成工程所使用的临时建筑物、架设生产配线、器材、设备等。保险期限通常从被保险物资、器材卸到工程地点时开始,一直到建筑、安装工程完毕、试车、交付时为止,并可根据协议包括一般维修期。保险价值以工程完成时的完工价值或估计价值(成本加费用)计算。该保险的除外责任以一般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为主,再加上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一些特点,如海上平台或设施被建造在错误地点;或未完工及延迟完工、未达到合同标准而导致的罚款等。
7.海洋石油开发费用保险
费用保险包括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控制污染及清理费用保险三部分内容。井喷控制费用保险承保海洋石油开发工程作业中因突然发生井喷,为控制井喷并使之恢复正常钻探所产生的费用损失;并规定在油井完全恢复控制以后,保险人承担的井喷费用责任立即停止。重钻费用保险是指由保险人负责对井喷、井塌和火灾造成的可恢复的钻井的丧失,支付重钻或恢复受损井眼的费用的一种保险,对于不能恢复的井眼进行重钻的费用,保险责任以重钻井达到被保险井眼受损前的深度和状态为限。这种保险一般作为井喷控制费用保险的附加责任。井喷造成的控制污染和清理费用,可以在原保险单上批注后予以加保,但保险人对因井喷引起的任何罚款、精神损害等损失不负责赔偿。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发展
从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发展看,它起源于欧美国家对陆地上的石油开发所提供的保险。
欧美国家在陆地上开发石油时,都是由承保财产保险业务的非水险公司来提供风险保障的。进入近海石油开发阶段后,尽管仍然是石油工业体系,但非水险公司因其面临着海上的独特风险而拒绝承保,在经历了由水险公司承保并很快拒绝承保的情况下,对于海洋石油开发中的独特风险如井喷、飓风、污染等,英国的劳合社再一次承担了这种非同寻常的保险风险,并在一张保险单上承保了传统的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等,从而开拓了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新篇章。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海洋石油开发保险作为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的必要条件,早已成为进行或参与海洋石油工业开发的国家或地区所必需的风险转嫁与保障工具,是一种普及性科技工程保险业务。
在中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下同)曾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承保进口钻井平台的拖带保险(实际上还是涉外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979年以后才陆续承保了日本、法国等国石油公司在中国近海进行合作的海洋石油勘探保险,且多数情况下是与欧美国家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能够为海洋石油开发提供从钻前普查阶段直至生产阶段的各项风险保障。当然,面向国际办理分保是开展此类保险业务的一个重要条件,但这种实践确实使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成了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一类特色鲜明的综合性工程保险业务。可以肯定,中国广阔的海域和近海丰富的石油资源,预示着近海石油工业将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并日益成为中国重要的能源来源,而海洋石油开发与保险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意味着海洋石油开发保险会得到较大、较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