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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再保险

2013年10月17日19:20|收藏 |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临时再保险的概念

临时再保险称任意再保险、就地再保险、临分业务,它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公司之间,平时并无再保险合同存在,保险公司对于特定的保险业务,(如巨额风险、或超出一定限额的个别保险业务)在有分保的需要时,才临时与再保公司洽商,有关的一切条件也须临时决定。签约后在短期内(一般为一个月或四十天)就需给付保费。这类业务一般不扣准备金,也不计算纯益手续费。

这种再保险业务,通常用于保险公司的承保金额超过其自留额及合约再保险金额的总和时,才有必要。其分保的金额,通常为其超过部分的全数。临分业务所付保费的数额一般要较合同分保高,这是因为双方没有预先订立合约的原因。临时分保的保险条件、承担的责任及费率等,分保公司需逐笔详细地通知再保公司。再保公司对保险条件可以提出异议,并对最终的临时分业务可以表示接受与否或接受的数额(或一定的百分比)。

这种分保方式,再保公司对业务的质量可以进行选择,分保条件也要临时磋商。因此,在安排这种业务时,事先要有充裕时间,以免保险责任已经开始而分保尚未洽妥,一旦发生损失,分保公司就要蒙受经济损失。

临时分保是对固定分保的一种补充,往往由于业务数量较少,对保险的时效和限额事先难于掌握,单独安排合同也不经济,才不得不采用临时分保形式。

临时再保险的特点

第一,自由选择度大。临时再保险关系中的双方对每笔再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分出公司对于业务是否要安排再保险,分出金额多少,选择的险别和费率条件都可以根据自身所承受的危险责任累积程度以及自留额的多少来决定,同样分入公司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是否需调整再保险的条件,也完全可以视业务的性质,本身可承担的能力以及已接受业务的责任累积,自主决定灵活洽商,无任何强制约束。

第二,适应性较强。临时再保险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协议,业务条件清楚,适应性强。它不仅对于高风险的业务,诸如石油勘探责任险、航空险、地震、洪水以及战争险都是适用的,而且为超过合同限额以及合同除外的业务安排也提供了分散风险的渠道,另外对于新开办的,数量少、业务不稳定或规律性较难掌握的业务也创造了责任分担的条件。采用临时再保险形式分保时,既可按比例责任分保,也可按非比例方式分配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的责任,具体有成数临时再保险、溢额临时再保险和超额赔款临时再保险,可见其适应性较强。

第三,逐笔审查,手续繁琐。尽管临时再保险可以通过电话、电报、电传或信件方式协议再保险条件以及相互承担的责任,但分出公司一方往往需要等到分入公司作出肯定答复后,方才可以确定自身最终担负的危险责任。分入公司即再保险人也需仔细审核后,才能决定接受多大百分比或多大金额的分保业务。至于合同条件的更改,也需征得再保险人的同意,只有在再保险人正式复证后,合同才成立。有时再保险分出公司往往要联系数家再保险分入公司,将业务安排妥当后,才能承保原保险业务,这往往会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至今临时再保险形式仍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得到运用。

标签:经济 协议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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