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上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举办临港新片区政策发布会暨金融机构签约仪式。
会上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
根据《若干措施》,临港新片区对持牌类金融机构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在新片区新设立并对两家或两家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同时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金融控股公司,可参照持牌类金融机构享受落户奖励和贡献奖励。
对在新片区新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也享受同等待遇。
在新片区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照金融机构所缴地价款最高30%的比例给予项目建设奖励。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应达到70%。
上述公司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实缴资本金的,给予一定的增资奖励。
但享受这些补贴和奖励也有要求:
自享受年度起,应书面承诺在新片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不改变在新片区的纳税义务。
如确要迁离新片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新片区引进金融人才也不遗余力,对新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给予安家奖励。
在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职务的高管人员,在新片区购置自有住房的,给予住房补贴。
“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功能性机构的高管人 员和特殊高端人才给予落户支持。支持在新片区工作的高管人员和金融人才购买限价商品房,并享受人才公寓、人才住房补贴、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若干措施》显示。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表示,将积极支持临港新片区建设,落实中央扩大金融开放的政策举措,支持在临港新片区事先落地。积极落实金融委发布的11项开放措施,推进金融服务业扩大开放。推动重大金融改革举措在新片区先行试点。
央行上海总部提出了
8个“鼓励”和“支持”

一、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
二、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新片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在临港新片区内探索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促进货物贸易和资本项目收支便利化。
三、支持临港新片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产业。
四、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片区内重点产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包括长期信贷支持在内的各类资金支持。
五、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型企业在新片区内设立金融科技公司,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正确方法和路径。
六、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金融监管能力。
七、支持上海金融人才中心建设,研究为临港新片区工作的专业人才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八、支持加快推进金融法治建设,继续大力推进金融领域简政放权,加快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和优质金融营商环境。
从新片区金融项目布局来看,目前上海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落户新片区,首期规模100亿元;
与建设银行总行下属子公司合作建立战略新兴科创基金,落户新片区;
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6家银行设立新片区分行并陆续开展金融创新业务,一批金融科技公司、理财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明确落户意向。
根据“上海发布”,下一步,临港新片区将进一步聚焦金融创新。
选择符合国家战略需要的重点金融领域,开展跨境金融、离岸金融、贸易金融等业务创新,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
进一步聚焦重点机构。加强金融招商统筹协调,形成招商工作合力,加快集聚一批优质金融机构和高端金融人才。
进一步聚焦政策落地。通过明确相关操作流程和细则,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享受新片区的金融扶持政策,提升企业获得感,推动金融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同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兴业证券、太平洋保险等16家金融机构开展集中签约仪式,推动相关金融机构落户新片区,开展金融创新业务,进一步加强对新片区的金融支持。
下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 号)的有关精神, 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 推进实施资金便利收付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通过功能性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政策 和综合配套政策,推动新片区金融业务更加创新、金融机构 更加集聚、总部功能更加强大、金融高端人才更加丰富,加快将新片区打造成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扶持领域
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金融领域,建设一批更高开放度的功能型金融平台,打造全球高端金融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拓展跨境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一)对标国际标准,开展跨境金融业务。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为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
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金融机构可按照国际惯例,为新片区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区内企业和机构开展航运融资结算、航运指数衍生品和绿色金融等业务。
(二)加强跨境资金灵活使用。
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功能试点,探索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自主用于新片区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支持区内的诚信优质企业试点开展外汇收支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