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7日作出(2017)新4**2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乌苏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03月28日作出(2017)新4*2破申*-*号决定书,指定了乌苏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许*华担任负责人。2017年6月23日,乌苏市法院依法指定新疆**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成员之一。2018年9月30日经法院裁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及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引进有实力的合作人,确保**公司重整成功,现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向全国公开招募重整合作人。
其原料优势、区位优势、销售渠道优势,使其产品成本低、利润空间较大,在行业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品牌在疆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石化设备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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