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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标准法律操作流程

2014年04月02日16:58|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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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04年11月2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规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按照该办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

其基本工作程序为:制订改革改制方案—申报改革改制方案—审查改革改制方案—“两会一公示”—改革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备案批复改革改制方案—内部决策-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鉴证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与职工费用认定—产权处置方案法律意见书-资产处置方案申报—资产处置方案批复—进场挂牌披露-公开征集-拍卖或招投标-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取得交易凭证-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登记。

一、制订改革改制方案

1、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方案。

2、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制订,也可由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

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和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全部退出国有资源的,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改制方案,也可委托企业或中介机构按照确定的产权改制形式制订方案。

二、申报改革改制方案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直接向省国资委申报,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国资委申报。

三、审查改革改制方案

省国资委牵头相关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查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省国资委对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

对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上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省国资委召集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改制企业主管部门、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咨询论证,征求各方面意见。涉及省委管理干部、社会职能移交等重要事项,应征求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按照以上各方面意见指导企业修改调整改革改制方案后,向企业做出初步同意改革改制形式的书面答复。

四、“两会一公示”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省国资委初步同意后,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改革改制方案的审议情况、对职工安置方案表决形成的决议以及会议主持人、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人数等有关材料应作为改革改制方案的附件报省国资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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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股权 经济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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