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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境外合作审批流程

2014年04月30日15:44|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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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合作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合作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负责具体境外合作事项审批,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合作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合作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中国企业进行境外合作需要经历的流程环节如下图所示(图略)

首先,中国企业合作者需获得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如果项目涉及能源开发或使用大量外汇,则需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中国企业合作者还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取得中国企业境外合作证书;对于某些国家或行业的合作,还需获得商务部的核准。

最后,中国企业合作者需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以将外汇汇出中国。

对于境外并购类项目,合作者需根据规定履行向商务部及外管局前期报告的义务。

如果一切顺利,整个审批流程可能要花费数月的时间。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合作立项核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合作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合作项目应经国家发改委或其地方机构核准。在取得发改委核准之前,中国合作者不得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文件。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境外合作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并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合作项目和合作金额的不同,境外合作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合作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合作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合作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对中方合作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合作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合作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合作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合作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方合作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合作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合作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合作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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