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一、《外商合作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二、《关于设立外商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贸部令[1995年第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外国合作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二、外商合作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源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合作企业注册资源和合作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合作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外商合作合作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源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合作合作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源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源的25%。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合作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四、合作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合作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一、设立外商合作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合作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合作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二、设立外商合作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二)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三)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设立外商合作合作租赁公司,应由合作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四、已设立的外商合作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