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融安全预警体系
金融安全预警体系是指金融安全预警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预警的运作机制通过预警的具体任务作用于预警客体,对一国金融安全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并提出相应防御措施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其作用是为了实现对一国金融安全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并提出防御措施。
我国金融安全预警体系的内容
我国金融安全预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金融安全预警的法律法规依据。目前还较少见到专门的金融安全预警法律,现有的法律依据也是散见于国家安全法、刑法和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中。法律依据解决的是金融安全预警的规则问题。
第二,金融安全预警的组织管理系统。它主要是指由金融安全目标确定的金融安全预警职能由何种机构来履行,预警的主体机构与相关机构的关系如何确定,以及预警主体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立问题。
第三,金融安全预警的运行机制。运行机制是指金融安全预警的主要环节。在运行机制中,金融安全预警的指标体系是核心因素。
四是金融安全预警的外部环境与基础性条件。
建立我国金融安全预警体系的原则
我国金融预警体系的建立可以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科学性原则金融安全预警体系的设计要符合金融体系和经济运行的特点、性质和内在关系,这是建立预警的基点和出发点,也是该系统结构能够客观地反映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状况的关键。因此,我国金融安全预警体系的设定应该以科学的理论为依据,主要包括现代金融工程理论、系统工程理论和统计学,以及有关虚拟经济等的一系列理论,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系统发展的程度来设计。所划分的层次必须科学合理,所选的指标应该是全面、准确、可靠的,并且可以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对系统进行定量的描述与分析,以提高对整个系统的认识。
2.系统性原则金融安全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主体与客体进行分析。它是一个多层次、多因素的有机整体。因此,确定金融安全预警的体系必须将各个层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全面、结构有序、层次分明的系统,以反映复杂的金融安全状况。
3.可比性原则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系与金融体系的发展在不同的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为了实现指标的综合,指标之间首先应该实现可比。因此,应该选取统计VI径范围、统计方法均较为一致的指标构建金融安全预警体系,以实现指标的综合。
4.可操作性原则为了保证金融安全预警体系的构建以及综合评价的顺利进行,首先,应该尽量选取可以量化的指标群。对于无法量化或很难量化的指标可以通过问接衡量或局部综合衡量的方式进行选择。其次,必须有准确可靠的数据来源,即或来源于金融经济统计报表,或来源于会计报表,或根据有关数据进行简单的运算得到。同时,还必须考虑需要与可能之间的矛盾,尽量在可能的范围内使目的得以实现,以保证评价的顺利进行。
5.开放性原则考虑到我国金融系统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在构建金融安全预警体系的同时,也应该以开放性为原则之一。金融安全预警的指标体系的设计在保持稳定基础的同时,应该含有一定的调节部分。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系统还不尽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金融系统本身发展时间较短,数据基础不够完善;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金融系统发展速度较快。经济的转轨同时也带来了金融制度的一系列变迁,这导致了金融指标体系的不稳定。为了能够更加准确地描述金融安全状况的变化,在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可以保持指标体系的开放性,在根据理论和实证研究选择核心指标集的同时,前瞻性地设计备选指标集合。
6.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都是处于转轨中而不断变迁的系统,其稳定性较差。在这样的条件下,客观的定量分析方法与主观的评估方法结合来选择相关指标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同时,对于西方学者理论中用来构建金融预警体系的有关指标,可以有选择地借鉴和吸收,但应注意我国经济金融的特殊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