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的合作模式,国内外的经济学和管理学都有过探讨。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在《短缺经济学》中就指出,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软化,企业的债务筹资不会因为到期无法偿债而使企业破产,这样使得企业在合作时不会考虑债务资源的利息率的影响。麦金龙指出,在我国金融市场合作过程中,金融机构对国有企业普遍有政策倾斜,并将这种情况概括为“金融二元主义”。已有的研究都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国有企业在金融市场上合作居于有利的地位,所以国有企业在合作上对合作成本的考虑并不充分,这样极容易导致合作结构中间接合作所占的比例偏高,同时资源在国有企业中配置效率低下。
一、我国国有企业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绩效分析
在早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财政政策和储蓄均是以中央政府为中心,国家集中财力、物力合作,国家的投、合作均是在高度集中的财政计划下进行的,国家的合作更多的是集中于大型的国有企业,这个时期国有企业的投入资源主要是财政资源投入,对资源成本、优化资源结构根本就很少考虑,企业行为与政府行为无法从根本上分开。随着国家对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逐步加大,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运营中的作用也逐渐得以发挥,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也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市场化运作,但是现行的合作体制还没有实现真正的市场化,体现在市场上的金合作源并不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最优配置,而是在“所有制”原则下的一种配置方式。现有资源市场的运行体制对国有企业合作模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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