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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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商合作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2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原件 |
3* |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 原件 |
4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原件 |
5 | 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版营业执照) | 原件 |
6* |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
7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 第3项决议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 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原经营范围 |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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