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约定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特点在于:它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财物为保险标的,具有综合性。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要素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保险主体、保险客体和保险合同内容三个要素。
1.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旅行社。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同时,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应当选择保险业务信誉良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2.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客体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2)旅游者应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须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须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同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还对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这主要有:
(1)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否则由于自身疾病致使在旅游活动中受损,而将受损的结果赔偿转嫁给旅行社,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
(2)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须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如果由于旅游者自身故意或过失造成人身或随身携带财物的损害,只能由旅游者自己负责,不能要求旅行社对其赔偿。
(3)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旅游者的上述损害,是在非旅行社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内发生的,所以只能自行承担。
3.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也就是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是按照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保险条款订立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有:
(1)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是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也叫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保险期限既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根据,又是计算保险费的根据。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保险事件时,应给付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仅限定了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的具体范围,而且是计算保险费的基本依据。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①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②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
(3)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与索赔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
在办理具体投保手续时,旅行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旅行社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取消。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关于保费,由于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旅行社为自己投保,所以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案例
【案例评析】
案情:2007年2月18日,旅游者李某一家三口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澳门10日游。在香港旅游时,李某称其随身携带的装有护照、往返机票、现金等财物(价值3万余元)的背包遗失,致使其一家三口身无分文滞留在香港达6天之久。为此,李某认为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为旅游者作出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旅行社未能认真履行该义务,致使其随身携带物品丢失,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团费,赔偿丢失物品损失。而该旅行社辩称,在组织此次旅游团过程中遵守了国家有关规定,并向旅游者推荐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对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项作了多次明确的警示和说明。因此,不应对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的丢失承担责任。按照惯例和常识,旅游者的个人携带物品属个人隐私,理应自己保管好;如有遗失,责任自负。此外,在旅游者李某声称遗失随身携带物品后,该旅行社及时积极协助其报案、登报声明、补办临时护照,提供通信方便,安排食宿和垫款购买由香港直航青岛机票,共垫付各项费用达1l960元港币,给出事游客以积极的同情和帮助,因此,从道义上,旅行社已尽了责任。
评析:(1)旅行社是否对随身携带物品遗失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明确旅行社对游客的随身物品是否负有保管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据此,只有当旅游者将其物品交付旅行社保管,因旅行社的不慎,将游客物品丢失,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李某的物品并没有交给旅行社保管,而是由其本人随身携带,也就是说,在李某本人的保管之下。既然是在自己的保管下,发生丢失后要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
(2)如果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确实丢失,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在本案中,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已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向该旅游者推荐并代办了旅游意外保险。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由此规定,如果李某随身携带物品确实丢失,则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作为旅行社,则应协助该旅游者及时取得香港警方等有关方面的有效证明,与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