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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合作体制改革的法律原则、问题及路径

2014年07月03日19:34|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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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对城市基础设施需求亦日益扩大。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理念下以政府 财政直接投入为主导、行政配置资源为主体的传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己无法适应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需要。

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权的上收和1994年《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合作的禁止,令地方政府面临财源有限却要承担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职能的困境,地方财政收支矛 盾因而日益突出,迫切需要进行城市基础设施投合作体制改革。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合作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将原由行政部门直接供给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授权或委托社会专业组织和部门提供,促进城市建设中的政府垄断行业向健康的市场化格局转变。

我国城市建设投合作体制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深入研究城市建设投合作体制改革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审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建投合作法律体制,是支撑我国城建投合作体制合理构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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