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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车盗抢保险

2013年12月16日18:44|收藏 |

4.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 明、车辆已报停手续。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并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另增加0.5% 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另增加5%的免赔率。

(4)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5)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6)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上述规定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处理方式,需要说明的是:

保险车辆全车损失的,按本附加险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

保险车辆部分损失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5.属盗抢险保险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1)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必须是车辆整体,而不是车辆的局部的、部分的零件或部件;

(2)盗抢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与保险车辆或被保险人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他人);

(3)保险车辆整车被盗抢自发生之日起满3个月未被侦破,保险人方可赔偿。如果车辆被盗抢未到3个月,车辆被公安部门找回,且已发生部分损失的,也属于保险赔偿责任。在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其向第三方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全车盗抢保险的理赔案例

一、对折旧率与免赔率理解不同引发纠纷的理赔案例

1,案情介绍

1999年5月19日,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辆价值9万元的机动车辆,附加投保了盗抢险,按照车辆的折旧率20%计算,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 72000元。该车于1999年12月13日丢失,三个月后,保险公司赔偿时依照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盗抢险赔偿扣除20%绝对免赔的规定,按 照7.2万元的80%赔付张某5.76万元。张某认为原保险合同中在盗抢险“保险金额”旁同时注明“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就是出险时应 当赔偿的金额依据,要求保险人再赔付被扣除的20%绝对免赔金额1.44万元。

2.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 见认为:既然双方在全车盗抢险栏约定:保险金额/赔偿限额7,2万元,被保险人张某理解为“保险金额”即“赔偿限额”,且在投保时已扣除了车辆价值20% 的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如果再扣除20%,属于重复扣除。且保险单系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 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补赔差额的20%部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扣除20%的绝对免赔是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项下的全车盗抢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的。符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盗抢险的免赔率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补贴被保险人提出的差额部分。

3.案情分析

此案争论的焦点有两个:其一是对“赔偿限额”的理解;其二是对折旧和免赔的概念理解。

全车盗抢险条款规定对于全车损失,按基本险条款有关规定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而“赔偿限额”不等于“赔偿金额”,既然为限额,明确为赔偿金额的最上限,而非确定不变的赔偿金额。不存在上述 对格式条款的“有两种以上解释”,字义非常明确。因此,不能适用上述“……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原则。

此外,按照全车盗抢险条款规定:“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订立。”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 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的标准是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为每年10%。由于该车购买于1997年5月,因此,在投保 时,全车盗抢险的保额应当按照原值扣除两年的折旧20%,以5.76万元作为实际价值和盗抢险的保额,这与免赔的20%在数字上虽碰巧一致,但内涵是完全 不同且无关联的。前者为投保时确定实际价值的折旧比例,后者系为了增强被保险人安全防范意识设立的绝对免赔率,并非同一概念的重复扣除。

4.案情分析

本案应该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在展业和承保两个环节,对于此类易产生纠纷和误解之处,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应着重对投保人加以解释和说明,以免产生本案发生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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